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指南

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指南,第1张

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指南,第2张

入境货物木质包装

  一、报检范围
  输往中国货物的木质包装及木质铺垫材料。这里的货物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衬木等。利用胶合板、纤维板等人造板材制造的木质包装除外。
  二、报检要求
  来自美国、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货物(不论是否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和入境货物的木质包装,在入境口岸清关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单》向口岸海关办理手续。申请转关运输或直通式转关运输的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规定向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凭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能实单》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手续。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一)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入境时,根据货物的包装情况,货主或其代理人按如下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证书或声明:
  1.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美国、日本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使用百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3.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凡未提供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有关声明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二)韩国输往中国货物入境时,根据货物的包装情况,货主或其代理人按如下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证书或声明:
  1.使用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的,需在出口前进行热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其他有效除害处理,并由韩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进行了上述处理。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提交韩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使用非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的,提供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3.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三)欧盟输往中国的货物入境时,根据货物的包装情况,货主或其代理人按如下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证书或声明(仅为欧盟东扩前的十五个国家。对于来自欧盟东扩后新增加的成员国的货物,暂不执行此规定):
  1.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欧盟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无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四)来自其他国家应实施检疫的货物的木质包装在报检时应提供我国要求提供的证单,如《植物检疫证书》或《热处理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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