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食品报检指南
入境食品
一、报检范围
包括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为: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二、报检要求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口食品前应当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除提供申请书等有关证明文件外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进口食品的报检人在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
凡以保健品名义报检的进口食品必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合格后方准进口。凡取得保健食品批号的进口保健食品,在进口时须增做功能性复核实验项目,否则一律不予签发《卫生证》。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1. 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相关外贸单据;
2. 进口食品原产地证书;
3. 预包装食品应提供《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4. 输出国使用的农药、化肥、除草剂、熏蒸剂及生产食品的原料、添加剂、加工方法等有关资料及标准。
四、进口食品换证
进口食品经营企业(指进口食品的批发、零售)在批发、零售进口食品时应持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进口食品在口岸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后再转运内地销售时,进口食品经营企业应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正本或副本到当地检验检验机构换取卫生证书。申请换证时也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在报检单上“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一栏中注明需换领证书的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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