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货物报检指南,第1张

入境货物报检指南,第2张

一、报检要求:   
  1、报检单位须在检验检疫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办理报检手续。   
  2、办理报检手续的人员必须是经检验检疫机关培训合格并领取了"报检员证"的报检员。   
  3、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其报检人员须经培训合格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后,方可办理报检手续。代理报检单位办理代报检时应出具委托人的委托报检书。   
  4、报检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伪造、买卖、变造、涂改、盗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证单、印章、标志、封识,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予处罚。   
  5、一般入境商品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报检。输人大宗农副产品(粮油、豆类)、木材,应在人境前七天报检。   
  6、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入境前30天报检。   
  7、输入其他动物的,入境前15天报检。   
  8、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前7天报检。   
  9、一份报检单限填同一合同、同一发票、同一提单的同一批货物。   
  10、报检资料的填打/填写应字体工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资料:  
  1、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贸易和运输单证。 
  2、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检疫审批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3、报检品质检验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保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4、报检入境废物,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认可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5、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6、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7、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   
  8、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还应提供输出国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进境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9、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提单和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出境时,还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   
  10、报检入境运输工具的,还应提供相关检疫证书。   
  11、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的伴侣动物,还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12、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进境物的,必须提供特许审批证明。   
  13、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必要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三、报检单填制说明:   
  1、报检单位(加盖公章):按报检单位全称填写并加盖该报检单位公章。   
  2、报检单位登记号:按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关所办理的登记注册登记填写。   
  3、联系人:填报检单位的报检员姓名。   
  4、电话:填报检单位联系检验检疫工作电话号码。   
  5、报检日期:填报检单位向检验检疫机关提出检验检疫申请的日期。   
  6、收货人(中/外文):按外贸合同/国外发票中所列买方名称填写。   
  7、发货人(中/外文):按外贸合同/国外发票中所列地卖方名称填写。   
  8、货物名称:按国外(地区)合同或发票所列中外名称填写。(译文按规范名称填写)。   
  9、 H.S编码:按《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商品编码填写。   
  10、原产国(地区):按合同所列货物的原产地国名(地区)填写。   
  11、数/重量:按实际报检货物的数/重量填写,重量要填毛净重。   
  12、货物总值:按发票列明的货值(以美元计)填写,以非美元货币计价的,折合成美元填写。   
  13、包装种类及数量:按运输包装种类及件数填写。   
  14、运输工具名称号码:按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名称填写,如"海运××轮"、"空运××航班"、"火车××车次"、"海运××轮集装箱××××××"等。   
  15、合同号:按该批报检货物的外贸合同号填写。   
  16、贸易方式:按"一般贸易"、"三来一补"和"其他贸易方式"填写。   
  17、贸易国别(地区):按合同中卖方注册所属国家(地区)填写。   
  18、提单/运单号:按该批报检货物的提单/运单号码填写。   
  19、到货日期:按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所列进口日期(或到港日期)填写。   
  20、启运国家(地区):按提单装运地点国家(地区)填写。   
  21、许可证/审批号:按该批进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号码或入境审批证明号码填写。   
  22、卸货毕期:按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所列卸毕日期填写。   
  23、启运口岸:按提单所列装运口岸填写。   
  24、入境口岸:按国内卸货口岸名称填写。   
  25、索赔有效期至:按合同约定核算的日期填写××年××月××日。   
  26、经停口岸:根据提单所列填写,如系直运,则用"××"表示。   
  27、目的地:填写货物使用地或货物销售前仓储地。   
  28、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按装运该批货物的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和集装箱号码填写。如集装箱数量较多,可另加附页。   
  29、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按外贸合同中订立的有关检验检疫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填写,若无,则用"××"表示。   
  30、货物存放地点:填写货物卸毕后的存放地点。   
  31、用途: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32、随附单据(划"√"或补填):将报检单位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证单按此栏所列名称勾划在小方格内,并填明正副本的份数,但最多不得超过一正二副。特殊情况下可填二份正本(应申明原因,经检验检疫机关同意后方可出具),亦可补填所需的检验检疫机关可以出具的相关证单名称。   
  33、标记及号码:按发票、装箱单、提单所列运输标记填写,如单据所列不一,以发票所列为准。   
  34、报检人员郑重声明:报检员在认真阅读此栏后郑重签名,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5、领取证单:报检员在领取检验检疫机关所发相关证单以后,在此栏签署领取证单的印刷编号、日期及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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