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我这样的情况我和儿子是否属于动迁安置对象,通过什么途径才能取回我应有的呢?

像我这样的情况我和儿子是否属于动迁安置对象,通过什么途径才能取回我应有的呢?,第1张

我和丈夫在2007年5月由法院调解离婚儿子判给我,直到现在我和儿子的所在地还是在婆家,所在地世博动迁时限到2008年1月31日已经截止,婆婆也签了协议并表示我和儿子不属于安置对象,在1997年我结婚前浦东娘家是拆私还公(政府拆了我家198个平方分了两套房子不到100个平方,请问这属于享受政策吗?),我在其中的一套的房产证上是公有人,请问像我这样的情况我和儿子是否属于动迁安置对象通过什么途径才能取回我应有的呢

位律师回复

他处有房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你的情形不属于上述范围,如果户口在拆迁房内,可以享受动迁安置,建议您跟动迁组联系一下若有需要,请联系我,我愿意为你们提供咨询意见或其他法律帮助,13564317472,63026372*116若需面谈,我所地址在上海市卢湾区斜土路788号飞纶商务中心3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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