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的禁止条件是什么?
结婚不仅有法定的允许结婚的条件,还有禁止结婚的条件。例如在重婚的情况下,或者有规定的特殊疾病的,是不可以结婚的。那大家知道到底结婚的禁止条件是什么吗?患有哪些疾病是不可以结婚的呢?下面看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一、结婚的禁止条件有什么
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禁止结婚。
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男方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但双方为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二、患有哪些疾病的人不能结婚
在《民法典》中已经取消了禁止结婚的疾病这一条规定。只规定其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前告知另一方,如果没有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并没有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规定。
三、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一)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 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 姊妹的儿子结婚。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 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民法典》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 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结婚的禁止条件是什么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够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小编提醒大家在结婚之前最好做婚前检查,看是否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出现。如有遇到此类纠纷的,可以到律图网站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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