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公告:外部评估,第1张

实务公告:外部评估,第2张

《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的第1312条标准的解释
  相关标准:第1312条标准
  外部评估
  外部评估应当由组织外部合格的、独立的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至少每5年开展一次。首席审计执行官应当与董事会对更频繁地开展外部评估的潜在需求,外部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的资格和独立性,包括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讨论。这些讨论还应当考虑与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的经验相关的组织规模、复杂程度和所在行业。
  本实务公告性质:
  内部审计师在计划或签订外部评估合同时应当考虑以下建议。本实务指导无意囊括外部评估时需要考虑的所有方面,仅推荐一系列与之相关的考虑。
  概述
  1.首席审计执行官负责建立内部审计活动,其工作范围包括《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所指的一切活动。为了确保这一工作的实施,第1300条标准要求首席审计执行官建立并坚持开展质量评价与改进程序。质量评价与改进程序应当包括定期的外部评估,至少每五年由组织外部合格的、独立的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开展一次。外部评估可以采取全面的独立审定自我评估的方式(实务公告1312-2)。这些外部评估活动应当涵盖内部审计活动开展的审计和咨询业务的全面情况,不仅仅限于评估其质量评价与改进程序。——参照实务公告1300-1。为了从外部评估中获取利益,工作范围应当包括对有助于内部审计活动效率更高、效果更好的实践进行比较、识别和报告,可以通过由合格的、独立的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进行独立检查,也可以通过独立审定自我评估来实现这一目标。但是,在每一种情况下,首席审计执行官应当确保工作范围清楚地表述所期望的外部评估结果。
  总体考虑
  2.对内部审计活动的外部评估应当就评定内部审计活动是否遵循《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并发表意见,如果合适,应当包括改进的建议。这种检查对首席审计执行官和内部审计部门的其他人员具有相当的价值,特别是在比较基准和实践得到共享的情况下。只有合格的、独立的人员(下文第7节)能够从事这项检查。
  3检查完成后,应当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正式交换意见。
  外部检查人员的资格
  4外部检查人员,包括审查自我评估的人员(实务公告1312-2),应当独立于组织和内部审计活动。检查小组应当由在内部审计实务和外部评估过程方面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
  独立性
  5.从事外部评估的个人或机构,评估组的成员以及其他任何参与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与接受外部评估的内部审计活动所在组织及其人员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在选择合格的、独立的外部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时,首席审计执行官经过与董事会协商应当考虑的有关独立性的特殊事项包括:
  与提供以下服务的公司存在任何实质或形式上的利益冲突:
  -财务报表审计
  -治理、风险管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及其他相关领域的重要咨询服务
  -辅助内部审计活动。专业服务公司所承担的工作的重要性及工作量都应当在考虑之列。
  实施评估的人员曾经是该组织的职员时存在的任何实质或形式上的利益冲突。应当考虑此类人员独立于组织的时间长度。
  从事评估工作的人员必须独立于内部审计活动所在组织,必须没有实质或形式上的利益冲突。“独立于组织”指既不是内部审计活动所在组织的组成部分,也不受其控制。在选择合格、独立的外部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时应当考虑,鉴于检查人员过去或现在与组织或其内部审计活动的关系,可能存在实质或形式上的利益冲突。
  来自本组织内其他部门或相关组织的人员,尽管在组织上与内部审计活动独立,但从开展外部评估的目的角度看,并不能认为是独立的。“相关组织”可以是母公司,或同一组织的隶属机构,或者与内部审计活动所在组织存在定期监督、质量评价责任的组织。
  涉及同业互查的实质或形式上的利益冲突。安排在三个或更多组织之间(例如,在行业或其他相似组织,地区联盟,或者其他组织团体内部)相互开展同业互查,有可能减弱对独立性的考虑,但是必须注意保证不发生独立性方面的问题。两个组织之间互相开展同业互查不能通过独立性测试。
  为了消除上述形式或实质上损害独立性的顾虑,一名或多名独立人员可以作为外部评估小组的一部分,或者安排在检查之后加入,独立地验证外部评估小组的工作。
  公正和客观
  6公正要求检查小组在保密的约束下诚实、坦率。服务于公众信任而不应该从属于个人所得和利益。客观是指为检查小组的服务赋予价值的品质。客观的原则要求做到公正、心地诚实,没有利益冲突。
  胜任
  7开展外部评估并报告其结果要求运用职业判断。因而,作为外部评估人员应当是:
  胜任的、有资格的职业人员,能够提供合格的评估工作,掌握有关《标准》的深度知识;
  精通行业的实务;
  在管理层职位上拥有至少三年内部审计实践经验或相关咨询工作经验;
  独立评估小组负责人应当具有更高水平的胜任能力和更多经验,例如以前作为外部质量评估小组成员时获得的工作能力和经验,圆满完成IIA的质量评估培训课程或类似培训,以及首席审计执行官或相似的高级内部审计管理经验。
  8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信息技术专业和相关行业的经验,其他专业领域的人员有助于外部检查小组的工作,例如,企业风险管理、统计抽样、运营监督系统或者控制自我评估方面的专家可以从事项目中的特定工作。
  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
  9首席审计执行官应当使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介入选定评估方法,选择外部检查人员的过程。
  外部评估的范围
  10外部评估的覆盖范围应当包括内部审计活动的以下要素:
  遵循《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活动的章程、目标、政策、程序、实务,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
  董事会、执行管理层和运营经理对内部审计活动的期望;
  将内部审计活动与组织的治理过程结合起来,包括介入这一过程的主要不同团体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活动采用的工具和技术;
  员工知识结构、工作经验、专业的组合搭配,包括侧重于流程改进工作的员工;
  决定内部审计工作是否增加了组织的价值,改进了组织的运营状况。
  通报结果
  11检查的初步结果应当在评估实施期间以及作出结论时与首席审计执行官进行讨论,最终结果应当报告首席审计执行官和其他批准开展检查工作的人员,直接送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的相关成员。
  12通报应当包括:
  在评分基础上,对内部审计活动遵循《标准》的情况发表意见。“遵循”是指内部审计活动在整体上满足《标准》的要求。类似地,“未遵循”是指内部审计活动效率低下,产生的影响和严重程度妨碍了内部审计活动履行职责的能力。“部分遵循”《标准》中条款的程度,如果与总体意见相关,也应当在独立评估报告中表述。对外部评估结果发表意见要求运用良好的业务判断,公正以及应有的职业审慎。
  对运用实务的评价,包括评估过程中观察到的做法和其他潜在的可适用的做法。
  适当情况下提出改进的建议。
  首席审计执行官的反馈,包括行动计划和实施时间。
  13为保证问责性和透明度,首席审计执行官应当向活动的各相关利益方,如高级管理层,董事会和外部审计师通报外部质量评估结果,包括对重大问题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计划以及完成这些措施后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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