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31立案2007年10月10判决,2008年1月28送达,超过审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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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审限?2006年、8月31立案2007年10月10判决2008年1月28送达超过审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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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上述期限不能延长,若在3个月内不能审结,则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限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 下列事项耽误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公告期间,即从法院在报纸上正式发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满的时间。鉴定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鉴定申请至鉴定机构出具正式的鉴定结论之间的时间。  处理管辖问题的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管辖异议至二审法院就管辖问题作出终审裁定书的时间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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