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收费,违反规定吗,可讨回吗,如果政府相关部门不作为,那又应采取什么方式投诉呢?
我在应城出了车祸,应城交通大队当时扣了我的车,车停放在交通大队指停车场应城慧通汽车修理厂内,当时对方的车什么险都没有买,对方的车又是本地车,而我的车保险买的非常全(注对方车16年了所以没买保险,我的车是私家车买3年多险买的非常全,应城交通大队叫我承单全责)事故处理完后,交通大队开了放车单,我到交通大队指定慧通汽车修理厂提车,可到应城交通大队指定慧通汽车修理厂,应城交通大队指定慧通汽车修理厂管理人要收7000元,当时我清楚是一些什么费用,城交通大队指定慧通汽车修理厂管理人员说是,拖车费400,清漳费240,定审时,他们帮忙拆了一下要收取拆装费6360,当时我打电话我向交通大队的警官问有没有这项收费,交通大队的警官说没有这项规定,叫我向有关部门告,当时是2008年2月6日(腊月三十),我打了几个投诉电话投诉,电话没人接,可应城交通大队指定慧通汽车修理厂说不交清现金就不让提车,投诉电话没人接,当时本人投诉无门,我又是外地人,无助的情景下,我交了应城交通大队指定慧通汽车修理厂管理人员说的要收取的费用,并要了收款盖了章的发票,请问这种收费,违反规定吗?可讨回吗?如果政府相关部门不作为,那又应采取什么方式投诉呢?寻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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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可以拨打12333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2、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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