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境植物检疫程序,第1张

过境植物检疫程序,第2张

1.报检。
从我国口岸入境、经我国境内运往第三国的过境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在货物到达我国口岸时,承运人或者押运人或受委托的代理人,持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机关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向入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填写《动植物检疫报检单》,申报过境植物、植物产品或其它检疫物的品名、数量、产地、输出国家或地区、输往国家或地区、过境路线、出境口岸、过境物品包装类型及包装材料、铺垫或填充物材料等。
对来自疫区的装有植物、植物产品或其它检疫物的过境集装箱,承运人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2.检疫及检疫要求。
(1)对原装运输工具过境的,查验运输工具(或装载容器)的外表有无破损、撒漏,是否附着土壤、害虫及杂草等有害生物。
(2)更换运输工具的,全面查验原运输工具上有无过境检疫物的残留物及动植物性铺垫物,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有无破损、撒漏或感染害虫、杂草等有害生物。
(3)对现场检疫截获的害虫、杂草等作初步鉴定并做记录,样本装入指形管,带回室内做进一步检验和鉴定。
3.检疫处理与放行。
(1)装载过境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运输工具应完好无损,不撒漏。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查,发现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物、装载容器有可能造成途中散漏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
(2)装载过境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包装物经检疫发现危险性病、虫、杂草等,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报检人作如下处理:
①对可以通过清扫、喷洒药剂、熏蒸等处理方法达到除害目的的,监督报检人用指定的方法处理合格后,准予过境。
②对疫情严重,难于完成清扫、喷药、熏蒸等处理,而不符合检疫要求的,不准过境。
(3)经检疫未发现危险性病、虫、杂草等,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放行通知单》,或在货运单上加盖"检疫放行章",准予过境。出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验证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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