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
一、禁止进境物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其他检疫物;
动物尸体;
土壤。
二、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农业部1992年9月25日公布执行)
玉米:种子
大豆:种子
马铃薯:种用块茎及其他繁殖材料
榆属:苗、插条
松属:苗、接穗
橡胶属:芽、苗籽
烟属:繁殖材料烟叶
水果及茄子、辣椒、番茄果实
三、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农业部1992年6月8日公布执行)
1、 动物
鸡、鸭、鹅、锦鸡、猫头鹰、鸽、鹌鹑、鸟、兔、大白鼠、小白鼠、豚鼠、松鼠、花鼠、蛙、蛇、龟、鳖、蜥蜴、鳄、蚯蚓、蜗牛、鱼、虾、蟹、猴、穿山甲、猞猁、蜜蜂、蚕等
2、 动物产品
精液、胚胎、受精卵、蚕卵、生牛肉、腊肉、香肠、火腿、腌肉、熏肉、蛋、水生动物产品、鲜奶、奶酪、黄油、奶油、乳清粉、皮张、棕毛类、踢骨角类、血液、血粉、油脂类、脏器类
3、 其他检疫物
菌种、毒种、虫种、细胞、血清、动物标本、动物尸体、动物废弃物以及可能被病原体污染的产品。
四、审批种类:
1、特许检疫审批: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的物品,必须事先提 出申请,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
2、一般检疫审批:
A、进境动物检疫审批
①、活动物
国家局负责审批
(1)所有种用动物及其遗传物质(精液、胚胎、受精卵、种蛋);
(2)展览、演艺(演出)、竞赛(放飞)用动物;
(3)屠宰用哺乳动物;
(4)野生动物;
(5)过境动物;
(6)从一个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后需调往其他直属局的辖区内饲养、屠宰(食用)的动物.
直属局负责审批
从本主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并在本局辖区内饲养、使用的如下动物:
(1)伴侣动物(犬、猫等):
(2)实验动物(大鼠、小鼠、豚鼠等);
(3)水生动物(鱼、虾、蟹、贝等);
(4)爬行动物(龟、鳖、珉理等):
(5)两栖动物(蛇等)。
②动物产品
国家局负贵审批:
(1)所有猪产品和美国、加拿大和蒙古的肉类产品;
(2)允许市场销售的肉类产品;
(3)从一个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后需调往其他直属局的辖区内生产、加工、存放的动物产品;
(4)从中亚五国进口羊毛、皮张和从阿联酋进口澳大利亚绵羊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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