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第1张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第2张

一、禁止进境物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其他检疫物;
  动物尸体;
  土壤。
  二、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农业部1992年9月25日公布执行)
  玉米:种子
  大豆:种子
  马铃薯:种用块茎及其他繁殖材料
  榆属:苗、插条
  松属:苗、接穗
  橡胶属:芽、苗籽
  烟属:繁殖材料烟叶
  水果及茄子、辣椒、番茄果实
  三、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农业部1992年6月8日公布执行)
  1、 动物
  鸡、鸭、鹅、锦鸡、猫头鹰、鸽、鹌鹑、鸟、兔、大白鼠、小白鼠、豚鼠、松鼠、花鼠、蛙、蛇、龟、鳖、蜥蜴、鳄、蚯蚓、蜗牛、鱼、虾、蟹、猴、穿山甲、猞猁、蜜蜂、蚕等
  2、 动物产品
  精液、胚胎、受精卵、蚕卵、生牛肉、腊肉、香肠、火腿、腌肉、熏肉、蛋、水生动物产品、鲜奶、奶酪、黄油、奶油、乳清粉、皮张、棕毛类、踢骨角类、血液、血粉、油脂类、脏器类
  3、 其他检疫物
  菌种、毒种、虫种、细胞、血清、动物标本、动物尸体、动物废弃物以及可能被病原体污染的产品。
  四、审批种类:
  1、特许检疫审批: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的物品,必须事先提 出申请,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
  2、一般检疫审批:
  A、进境动物检疫审批
  ①、活动物
  国家局负责审批
  (1)所有种用动物及其遗传物质(精液、胚胎、受精卵、种蛋);
  (2)展览、演艺(演出)、竞赛(放飞)用动物;
  (3)屠宰用哺乳动物;
  (4)野生动物;
  (5)过境动物;
  (6)从一个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后需调往其他直属局的辖区内饲养、屠宰(食用)的动物.
  直属局负责审批
  从本主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并在本局辖区内饲养、使用的如下动物:
  (1)伴侣动物(犬、猫等):
  (2)实验动物(大鼠、小鼠、豚鼠等);
  (3)水生动物(鱼、虾、蟹、贝等);
  (4)爬行动物(龟、鳖、珉理等):
  (5)两栖动物(蛇等)。
  ②动物产品
  国家局负贵审批:
  (1)所有猪产品和美国、加拿大和蒙古的肉类产品;
  (2)允许市场销售的肉类产品;
  (3)从一个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后需调往其他直属局的辖区内生产、加工、存放的动物产品;
  (4)从中亚五国进口羊毛、皮张和从阿联酋进口澳大利亚绵羊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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