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指南

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指南,第1张

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指南,第2张

一、业务概述
进出口机电产品的检验是指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为M或N的进出口机电类产品实施法定检验。机电产品主要分为以下几大类:
(一)进出口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工程车辆、特种车辆等;
(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包括锅炉、压力容器;
(三)进出口轻工业产品:包括手表、自行车、缝纫机等;
(四)进出口机床;
(五)进口成套设备;
(六)进口医疗器械;
(七)进口电梯;
(八)出口量刃具;
(九)出口标准件;
(十)出口手工工具;
(十一)出口起重工具;
(十二)进出口其他机械产品。
二、报验资料
(一)出境货物报检资料(无特殊说明均可提供复印件,但我局检验人员有权查看其正本,核查其文件的有效性);
1.报检单(正本);
2.报检委托书(正本,无报验资格或其他原因需提供此文件);
3.合同(如申请出口放行文件和检验证书以及换证凭条的,必须是外贸合同;申请换证凭单的,须提供内贸合同);
4.信用证(外贸合同为信用证结汇方式的);
5.自检文件(正本,包括自检合格证、自检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自检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检测数据、检验结论、检验依据及标准等内容,长期出口的厂家还应有商检批号的内容);
6.包装箱检验结果单(正本,以木箱、纸箱为外包装的货物);
7.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或“3C”证书;
8.其他应附单据(包括形式发票、装箱单、磅码单);
9.特殊文件:对于出口锅炉压力容器,还应该提供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出具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二)入境货物报检资料(无特殊说明均可提供复印件,但我局检验人员有权查看其正本,核查其文件的有效性):
1.报检单(正本);
2.报检委托书(正本,无报验资格或其他原因需提供此文件);
3.外贸合同;
4.外贸发票;
5.提运单;
6.装箱单;
7.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3C”证书)或制造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
8.理货签证(申请残损鉴定时);
9.报关单(申请出具检验/鉴定证书时需要,只作一般检验时,建议也提供此文件);
10.其它应附单据(如质量保证书、原产地证明等对现场检验有一定帮助的文件和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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