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携带入境伴侣动物的检疫手续须知

旅客携带入境伴侣动物的检疫手续须知,第1张

旅客携带入境伴侣动物的检疫手续须知,第2张

一、适用范围:只适用于居住地或临时居住地在深圳辖区内的旅客携带入境作伴侣用的犬、猫。每人每次限带一只。
  经深圳口岸入境但居住地不在深圳辖区的旅客,另须提供居住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境动物临时隔离场证》,方可办理伴侣动物入境申报手续。
  二、进境申报
  旅客携带伴侣动物入境时,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动物健康(卫生)证书正本:
  (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或其认可机构出具的有效狂犬病疫苗接种证明(正本);
  (三)入境旅客在深圳辖区内的合法居住地址及有关证明和联系资料;
  (四)入境旅客居住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境动物临时隔离场证》(只限居住地不在深圳辖区的旅客)。
  经现场临床检查合格后,旅客应按要求携带伴侣动物到深圳辖区内的居住地实施为期30天的隔离检疫。
  隔离期间,伴侣动物不得与外界其它动物(特别是伴侣动物)接触,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将不定期派员到旅客居住地为伴侣动物作临床检查,隔离期满并检查合格后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作放行处理。
  居住地不在深圳辖区的旅客,伴侣动物入境时凭有关材料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入境口岸查验后调离到居住地临时隔离场所,由居住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为期30天的隔离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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