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还没有离婚?,第1张

我是2008年2月5日咨询过的,我老公挪用公积金24.78万元挥霍一空,婚前我贷款买了房子的那位。还有几个问题盼复。
1。我的婚前协议中有“住房公积金婚后所得部分,处置时原所有人有优先决定权,不作为共同财产”“婚后双方继承或者接受的赠予归各自所有,不计入共同财产”这两条有效吗。
2。如果有效,那我的还贷的借款是否可以让父母、亲戚在法庭上证明是赠予我个人的,一定需要有文字依据吗。
3。我用作还贷的父母、亲戚的借款,是不是一定要有借据。银行之间转帐的凭证可以当作证据吗。
4。在我还没有离婚,法院审理此案期间,法院是否有权冻结我的所有银行账户。有权冻结我父母、亲戚的账户吗。
5。我现在属于怀孕待产期间,法院判决时可否考虑过错在对方,只用他个人收入部分作为罚金。

位律师回复


1、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
2、如何举证是当事人的事,但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定则是法庭的事;
3、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不能有效地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
4、如系犯罪所得,法院、检察院、公安均可对此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5、所述挪用公款事项为犯罪,不是过错的问题,且夫妻共同财产与其犯罪所得混同,司法机关当然可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但应保留你的必要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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