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保险报案条款被判无效

保险案例:保险报案条款被判无效,第1张

保险案例:保险报案条款被判无效,第2张

司机史某出车祸后,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在48小时内报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以此拒保。近日,市一中院认定,保险公司以此拒赔没有道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2万余元损失。
  2005年12月22日,史某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史某为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两项附加保险。2006年8月12日,史某驾驶该车与另一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房山交通支队认定,史某负次要责任。
  3天后,史某向保险公司电话报案。2006年9月18日,保险公司向史某发出拒赔通知书,称: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通知平安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由于史某在3天后报案,故该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史某对此不服,将平安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定,从公平角度以及整个合同的规定来考虑,要求司机及时报案是为了查明案情、确定责任。具体到本案,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交通支队对该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现场勘查情况、形成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作出了认定,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上述认定,史某虽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但并未导致平安公司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该保险条款属于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付,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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