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到2008年2月4日,公司主管通知我被辞退,2月12日办工作交接,请问我能要求公司赔偿吗?
我于2008年9月18日进入一家公司做保安助理,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未与我 签合同,工作到2008年2月4日,公司主管通知我被辞退,2月12日办工作交接,请问我能要求公司赔偿吗,如果公司不同意,是不是要申请仲裁,或是法院
位律师回复
1、你能要求公司赔偿;
2、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的,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如果是在2008年05月01日后,进行的劳动仲裁,则实行一裁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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