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会计处理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会计处理,第1张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会计处理,第2张

鉴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缴增值税。
  [例]某金银首饰零售商店为小规模纳税人,1999年10月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060000元;以旧换新业务收入530000元(含税),其中收回旧首饰折价371000元,实收159000元。该企业10月份应缴增值税为469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应缴增值税=(含税销售收入+以旧换新实际收取的含税销售收入)÷(1+征收率4%)×征收率4%
  =(106+15.9)÷(1+4%)×4%
  =4.69(万元)
  商品销售收入=(106+15.9)÷(1+4%)+37.1=117.21+37.1=154.31(万元)
  借:银行存款 1219000
    材料物资——旧金银首饰 37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银首饰 1543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4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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