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以此理由拒绝签劳动合同,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是否能获得每年折合一个月的劳动补偿?

如果我以此理由拒绝签劳动合同,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是否能获得每年折合一个月的劳动补偿?,第1张

365律师您好,我自03年11月份起,已在目前这公司工作已4年多,其间签订过一份三年的劳动合同(04年4月---07年4月),但合同中未注明工资待遇。07年4月至08年1月下旬,公司都未曾与我补签劳动合同,迫于新劳动法的压力,08年1月底,要求我与我补签劳动合同,但是其所出示的合同中仍然未明确标注工资待遇,为此我打算拒绝签此劳动合同。
我要问的是,如果我以此理由拒绝签劳动合同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是否能获得每年折合一个月的劳动补偿 我该怎样才能正常维护我的劳动权益。

位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与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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