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和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续签对我们的赔偿标准是不是一样?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和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续签对我们的赔偿标准是不是一样?,第1张

公司以前一直没有与我们签订文字劳动合同或者只签订一次,没有续签过,现在实行新的劳动法,公司要求和我们重新签订合同。但合同日期统一为一月一号开始到一个统一个日子。
请问:
1。由于我们每个人的原来的实际合同的到期日期都不一样,公司统一从1月1日开始签合同,比如我去年9月份事实合同为一年到期日。到现在已经开始自动续签的事实劳动合同已经生效,那公司现在统一1月1号开始签,那我原先的事实合同就作废了麻,我去年9月份到12月份的合同该从哪里体现,如果没有体现,那我的合同关系不就出现中断了麻,会不会影响将来公司对我的补偿工龄的计算。
2。我去年9月份合同到期,公司要求现在从1月签到6月份,我可否拒绝签署合同,要求按我9月份到期的日子签署,因为我现在再没签署新合同前还在执行老的事实合同。公司现在提出和我签文字合同是不是应该属于合同的变更,我有拒绝的权利,如果公司拒绝的话,和我解除合同,必须补偿。
3。因为公司会在这次重新签订合同到期后提出和我们不在续签,请问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和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续签对我们的赔偿标准是不是一样,对于我们来讲这两种方式利益有和不同。

位律师回复


1、去年的合同没有作废,9至12月的合同只要你上班就是证明,中断的事实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不会影响你的补偿金。
2、不要拒签,劳动合同法14条明确规定,签订两次有期限的合同,应当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3、赔偿标准应该一样,但如果能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他就应当签订。对您们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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