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了《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根本就没有60天内的规定,仲裁院这样合法吗,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我05年在企业出现一次工伤,鉴定10伤残,伤残补助金已经给我了,07年12月30日离职,向企业所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企业负责人一直在拖,我去了劳动仲裁院,仲裁不受理,说我时间已经过了,仲裁工作人员说只有鉴定结果60天内才有效,说我已经2年了,可我根本就不知情,我看了《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根本就没有60天内的规定,仲裁院这样合法吗?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不胜感激!
位律师回复仲裁时效应当是07年12月30日至08年2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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