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许可证就不能做鉴证业务?

没有许可证就不能做鉴证业务?,第1张

没有许可证就不能做鉴证业务?,第2张

一直有很多人认为,税务师事务所如果没有取得司法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资格证书,就没有资格接受委托,受理司法鉴证业务。其实这个观点并不完全正确,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进行司法鉴证不都违法。
  首先,司法鉴证许可并不是受理司法鉴证业务的前提条件。这里有两个理由。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涉税鉴证业务是税务师中介机构的法定业务。二是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释〔2002〕8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未纳入名册时,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社会相关专业中,择优选定受委托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如果被选定的单位或专业人员需要进入鉴定人名册的,仍应当呈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这个规定有两个关键的内容:一是法院的委托权限问题,专业未纳入名册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社会上自由选择;二是名册外委托问题,未纳入名册的专业,有关中介机构可以接受法院的委托。涉税鉴证业务属于未纳入名册的专业,有关部门和个人有自主委托权,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属于合法行为。
  其次,很多人对司法鉴证管理的许可范围理解不准确。有人认为,税务司法鉴证的程序合法性,仅指税务师事务所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后,开展的税务司法鉴证业务;没按程序登记也没有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鉴证业务,程序不合法,出具的报告也无效。其实,这种观点于法无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的业务都有规定范围,而税务司法鉴证业务目前还没有纳入司法鉴证许可的调整范围。为此,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未纳入《决定》调整范围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在其自愿的基础上,逐步纳入管理范围。对于已纳入范围的业务,没有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受理这些业务是违法的;对于没有纳入范围的业务,没有取得许可证的机构,按有关要求接受委托受理这些业务就不应算违法。
  另外,坚持没有鉴定许可证就不能进行涉税司法鉴证的观点不符合我国司法鉴定活动及管理的现状。我国司法鉴定活动及管理曾经存在较为混乱的情况。主要是鉴定机构设置庞杂,职能重复;司法鉴定与检察、审判工作职能不分,存在自审自鉴、以鉴代审的问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都建立了与本部门工作相适应的鉴定机构,在这种“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多头鉴定”的管理体制下,司法鉴定许可证并不是受理公、检、法等部门委托司法鉴证业务的必备条件。人大常委会虽然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但其对司法鉴证行政许可的调整范围还有一个逐步到位的过程。因此,对那些还没有纳入行政许可调整范围的司法鉴证业务,现在司法部门并不受理司法鉴证登记的申请,也取得不了相应的许可证。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没有纳入行政许可的鉴证事项,不能因为不受理申请,不能取得证书而对这些业务不进行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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