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求助:调解后单位不履行再申请仲裁是否属于“一事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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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求助:调解后单位不履行再申请仲裁是否属于“一事二审”?
受害者是一名鳄鱼饲养员。2004年11月15日在工作中不幸被鳄鱼咬断右臂,在医院是行再植手术失败后右前臂被截肢。单位没有办理社会保险。老板事后支付了全额医疗费用,并口头一再承诺将按工伤待遇负责到底。2006年春节,受害人与单位发生磨擦,单位负责人口头开除受害人,春节过后,受害人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06年6月底,劳动保障局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和伤残四级的劳动能力鉴定。
随后受害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老板的强硬要求下达成调解,并由劳动仲裁委出具《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约定单位分三次支付包括工资在内的赔偿金总计十二万元;双方保存劳动关系,受害人继续在单位上班;单位为受害人办理社保等。并约定如果双 方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所需支付费用应前后合并计算。受害人如约到单位上班,但单位却一直以资金困难为理由推拖。
无奈受害人只能再次向仲裁委提出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庭审做出《仲裁裁决书》。裁定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金五十余万。
《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受害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官的威慑下,单位支付了两万元。2007年7月,在多次调解无果的前

位律师回复

如果受害者第二次申请仲裁,其请求是解除合同后,一次性支付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前后两次仲裁的请求是不同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本律师QQ号:532647476,欢迎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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