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作为第三人也支持不将土地使用者姓名更改,应如何办理?
结婚时,公公婆婆许诺过农村的房子是本人(儿媳)的,之后生一女一儿并常住此房(1984年——1995年),在居住期间夫妻俩投资并翻盖了除三间上房外的所有建筑包括:厢房、院墙、外跨院、对面厢房。
1993年,大队丈量宅基地并受使用费时,公婆又一次提出将土地使用者写成我的名字。
1995年,夫妻俩携同儿女搬迁到城里居住,留婆婆在农村房屋居住,但房屋的维修始终由夫妻俩管理,并共同赡养老人。
2004年,夫妻离婚时并没有将农村的房子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目前,前夫将区政府告上法庭,因为政府因其权属证据不足不予更改土地使用者姓名。本人作为第三人也支持不将土地使用者姓名更改,应如何办理?
我认为应该是你们的,可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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