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折合人民币5000元左右,还有甲方一辆崭新摩托车无偿为店里使用,象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甲乙双方自从2006年4月10日起合资盘店,甲方投资货币25000,乙方投资现金15000,而且双方签订了合资协议,其中,不管任何一方撤资,其所投资资金一分都不能撤和其中任何一方不得挪用或虚报现金,一次发现,罚款50元,情节严重,另行商议。现在因甲方挪用公款1000元,乙方要求撤出全部投资资金15000元,还有利润分配按时计算。但是合资以后店内设备到现在止,许多设备已经损坏,大概折合人民币5000元左右,还有甲方一辆崭新摩托车无偿为店里使用,象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请贵所律师尽快给予帮助和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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