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未尽过赡养义务,这在继承方面是不是也应该有关联?

几乎未尽过赡养义务,这在继承方面是不是也应该有关联?,第1张

我外婆在我妈妈很小的时候就过世了,当时外公和外婆在上海有一处住宅。几年后,外公另娶一江苏籍女子,两人婚后一直和我母亲及两个舅舅居住在我外公原来的住处。外公于15年前过世,期间正值动迁分房,两个舅舅各分得一套住房,我和外婆外公分得一处住房,外公和外婆曾多次表明,日后该处房产归我所有,并据此立了字据,但由于外婆不认字,字据为外公所立且只有外公的签字没有外婆的签字。这个月外婆刚刚过世,她在江苏的儿子就提出要分得外婆的房产,要我给他经济补偿。
注:外公和后外婆婚后没有再育,目前在上海的2个舅舅和我妈妈是我外公和前外婆所生,后外婆在和我外公结婚前已有1儿1女在江苏,此次要求分割房产的是她在江苏的儿子。
请问:
1)目前的房产是依据外公和前外婆的房产所分得,且我们已于去年将产权买下,产证上并无后外婆之名,后外婆和其前夫所生之子是否也享有继承权?如果有份,他又应该得多少?
2)其江苏儿子尤其是儿媳对我后外婆非常不孝并曾多次在公开场合对其侮辱,几乎未尽过赡养义务这在继承方面是不是也应该有关联
3)其江苏儿子目前的生活非常富裕,在江苏也有1幢3层的豪华别墅(土地是后外婆和其前夫所有),我们是不是也可

位律师回复


1、产权已买下,并不属于后外婆的遗产范围
2、若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少分遗产
3、如果你母亲和你后外婆有过抚养关系,可以作为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她的遗产若有需要,请联系我,我愿意为你们提供咨询意见或其他法律帮助,13564317472,63026372*116若需面谈,我所地址在上海市卢湾区斜土路788号飞纶商务中心3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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