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4年6月24日入职,这几年公司每年签一年合同,我2007年签的合同到期是2007年12月29日。
2008年1月1日前公司除了已递交辞职信的员工外,要解除合同的已解除,剩下的就全部重新签订了合同。
但我一直没叫签合同,也没叫我走人,今天才发一纸通知给我,叫我10天后走人,上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一)、第46(五)、第47(1)及97(3)款规定,仅赔偿半个月工资。
请问这是否合法?
位律师回复
应当补偿你4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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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赔偿半个月工资,请问这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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