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如果合同到期, 我不再续约, 公司是否应该支付经补偿?

5> 如果合同到期, 我不再续约, 公司是否应该支付经补偿?,第1张

你好, 我从2002年2月1日在东莞一间公司工作至今, 以前一直没有签订合同。 今年按新劳动法要求, 公司要与我签订合同了, 以下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1>据了解,工龄应连续计算, 那么我的工龄应从2002年2月1日开始计算, 对吗?
2>如果发生纠纷, 与公司解除合同, 那么经济补偿计算的时间是从2002年2月1日开始, 还是从2008年1月 1日开始?
3>我是月薪制, 没有加班费的。 现在为符合劳动法, 公司将月薪制也改成日薪制, 将月薪拆解, 原月薪=底薪+加班费+各类津贴等, 而且底薪一律设为690元。 请问是否合法?
4>新劳动法中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 具体”月工资”包括哪些内容, 是仅指底薪还是实际领用的薪资总额?
例如: 我实领薪资=底薪690+加班费2000+津贴3310=6000元, 是以6000元来和社会平均工资对比, 还是以底薪690元来和社会平均工资对比?
5> 如果合同到期, 我不再续约, 公司是否应该支付经补偿?

位律师回复

你好!应当从你入职时起算工龄!改薪的做法不合法!合同到期你不续订合同且公司没有违反劳动法的,可以不给补偿!北京律师祝永根电话:13141427548QQ:42282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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