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里的优先权和竟标有是什么概念,应该怎么体现,是否我们能得到相应的赔偿?
我家承包的山厂!本是今年到期!07年年底电话通知去交后5年的租金!可是到了地方对方突然变卦!以竟标为由抬高价钱!由于经济问题我家不能给予更高的价钱不给予续约!但是我家在事前从没接到任何通知和声明!所以为明年的正常作业做了很多的准备!所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遭到对方的拒绝!~特来咨询!这样的合同是否合理|是否损害了我们的利益?劳动法里的优先权和竟标有是什么概念?应该怎么体现!是否我们能得到相应的赔偿?我们应该怎么做!谢谢!
位律师回复你家的山厂不知是什么性质的,如果是属于土地承包性质的,则根据《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的规定,承包期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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