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新购房共同生活七年,女方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请问如何界定婚前财产和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父母为子女共同出资购房,男方婚前出资女方婚后出资.四年后女方家长将房产出售,(未办理产权证原始收据为男方名下)添加部分资金重新购房,在男方不知情情况下由女方家长产权证办为女方妹妹名下,夫妻在新购房共同生活七年,女方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请问如何界定婚前财产和共同财产?
位律师回复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产登记为谁,谁即是该房产的所有人。所以,该房产目前无法认定为你们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父母为子女共同出资购房,男方婚前出资女方婚后出资.四年后女方家长将房产出售,(未办理产权证原始收据为男方名下)添加部分资金重新购房,在男方不知情情况下由女方家长产权证办为女方妹妹名下,夫妻在新购房共同生活七年,女方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请问如何界定婚前财产和共同财产?
位律师回复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产登记为谁,谁即是该房产的所有人。所以,该房产目前无法认定为你们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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