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新购房共同生活七年,女方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请问如何界定婚前财产和共同财产?

夫妻在新购房共同生活七年,女方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请问如何界定婚前财产和共同财产?,第1张

夫妻双方父母为子女共同出资购房,男方婚前出资女方婚后出资.四年后女方家长将房产出售,(未办理产权证原始收据为男方名下)添加部分资金重新购房,在男方不知情情况下由女方家长产权证办为女方妹妹名下,夫妻在新购房共同生活七年女方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请问如何界定婚前财产和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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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产登记为谁,谁即是该房产的所有人。所以,该房产目前无法认定为你们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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