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郭老师经济法综合题演练45道五

注册会计师郭老师经济法综合题演练45道五,第1张

注册会计师郭老师经济法综合题演练45道五,第2张

【案例36】

2005年1月1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A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1)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建设工期为3个月;(2)建设工程价款为8000万元,A公司应当在2005年4月1日竣工之日支付全部工程价款;(3)由B公司为该建设工程垫资3000万元,垫资利息为年利率8%(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

2005年1月10日,经A公司同意,B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转包给C公司。

2005年2月1日,A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甲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A公司与甲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05年4月1日,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给A公司,但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005年9月10日,B公司以A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对该商品楼拍卖受偿。甲银行因A公司逾期未还借款也于2005年9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A公司的商品楼主张抵押权。

人民法院在调查取证中发现:(1)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超越了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但在2005年4月1日前取得了相应资质等级;(2)A、B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标的额为8000万元,但双方事后另行订立的合同标的额为7000万元;(3)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4)A公司与王某于2005年3月1日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条件。3月10日,王某向A公司交付了全部购房款200万元,A公司亦接受,但双方当事人一直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5)A、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对欠付的工程价款是否支付利息未进行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该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应当如何结算?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A公司在向B公司支付垫资利息时,其计算标准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5)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6)在B公司与甲银行均要求对该商品楼行使受偿权利的情况下,谁的受偿权利更为优先?并说明理由。

(7)B公司于9月10日对A公司提起诉讼,其优先权是否消灭?并说明理由。

(8)A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9)B公司在行使优先权时能否对抗买房人王某?并说明理由。

(10)A公司对欠付B公司的工程价款是否应支付利息?如果需要支付利息,从何日开始计算,其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案例36答案】

(1)A、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有效。根据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无效合同处理。在本题中,尽管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超越了资质等级,但其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了相应资质等级,因此合同有效(P275)。

(2)工程价款应当按照8000万元结算。根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合同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P275)。

(3)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的行为无效。根据规定,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P276)。

(4)A公司应当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B公司支付垫资利息。根据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P276)。

(5)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有效。根据规定,正在建设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可以抵押,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有效(P249)。

(6)B公司享有的受偿权利更为优先。根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在本题中,尽管甲银行可以对商品楼行使抵押权,但B公司对该商品楼的受偿权优先于甲银行的抵押权(P278)。

(7)B公司的优先权不消灭。根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P278)。

(8)A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P237)。

(9)B公司在行使优先权时不能对抗买房人王某。根据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P278)。

(10)A公司对欠付B公司的工程价款应当支付利息。利息从4月1日起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P278)。


【案例37】

甲、乙公司于2005年1月1日合作开发完成了“水变油”的技术秘密,但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对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方法未进行约定。

(1)在未经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甲公司自己使用该技术秘密获利100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50%的获利,遭到甲公司的拒绝。

(2)在未经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甲公司将该技术秘密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A企业使用,双方同时约定A企业可以再许可B企业使用该技术秘密,取得使用费30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50%的转让费,遭到甲公司的拒绝。

(3)在未经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甲公司将该技术秘密以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C企业使用,取得使用费20万元,但双方对使用许可方式未进行约定。2005年4月1日,C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经催告后在4月10日仍未履行,甲公司于是通知C企业解除合同。

(4)在未经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甲公司将该技术秘密以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D企业使用,取得使用费200万元。

(5)E企业窃取该技术秘密后,将其转让给F企业,F企业在知道E企业的技术秘密系窃取所得后,仍向E企业支付了10万元的转让费。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此外,B企业获得的实施许可为何种性质?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企业获得的实施许可为何种性质?并说明理由。此外,甲公司解除合同的作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指出E、F企业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案例37答案】

(1)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P286)。

(2)首先,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P286)。其次,B企业获得的实施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根据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属于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P287)。

(3)首先,C企业获得的实施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P287)。其次,甲公司解除合同的作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技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P284)。

(4)甲公司的行为无效。根据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P286)。

(5)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P283)。

第十二章

【案例38】

甲公司拟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办公家具,授权本单位员工李某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为2001年5月9日、票面金额为18万元的转账支票(同城使用,下同)前往采购。5月10日,李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价值18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乙公司应当在6月10前向甲公司交付所购全部家具。李某在向乙公司交付支票时,声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由乙公司自己填写。

乙公司在收到该支票后,未在该支票收款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而是直接在该栏目将收款人填写为丙公司,于5月12日将该支票交给丙公司,由丙公司存入其开立账户的丁银行,以便利用丙公司的银行账户提取现金。为此,丙公司将按照支票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

5月15日,丁银行通知丙公司,其存入的上述支票的款项已于5月14日到账,但却不能支取使用,主要原因是:该支票上记载有在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家具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用该资金。乙公司于6月8日向甲公司交付所购家具,丙公司于第二天才得以开始分批从其账户中支取该资金并交付乙公司。

要求:

(1)甲公司交付给乙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利用丙公司账户存取款项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如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当由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丁银行通知丙公司不能支取使用到账资金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丁银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001年)

【案例38答案】

(1)尽管甲公司交付给乙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但该支票仍然有效。根据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甲公司已授权乙公司在收款人栏内补记收款人,因此,该支票是有效的。

(2)首先,乙公司利用丙公司账户存取款项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丙公司与甲公司未发生任何业务活动,因此,乙公司在该支票上填写丙公司为收款人,由丙公司存取款项,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属于出租或转让账户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其次,应当由丙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规定,存款人出租和转让账户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释】出租银行账户的法律责任根据2004年教材的最新规定进行了调整。

(3)首先,丁银行通知丙公司不能支取到账资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是,根据规定,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票据,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二是,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其次,丁银行限制丙公司支取支票资金的行为,属于延压和截留客户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丁银行应当按延压资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


【案例39】

2002年3月2日,A展览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为100万元的展览设备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于3月3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定金;B公司于3月10日交付展览设备;A公司于B公司交付展览设备之日起3日内付清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当依照合同金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月3日,A公司依约向B公司签发并交付了一张由C银行承兑和付款的金额为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在收到该汇票后,于3月4日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10日,B公司未向A公司交付设备,经A公司催告后至3月15日,B公司仍未交货,A公司遂于3月18日另行购买了设备,并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B公司收到A公司通知后未就解除合同提出异议,但不同意A公司提出的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的要求。

3月9日,D公司取得的上述汇票不慎被盗,同日,D公司到C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3月10日,王某用盗得的上述汇票以D公司的名义向E公司购买汽车一辆,并以D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签章背书转让给E公司作为支付购买汽车的价款。3月12日,E公司为支付F公司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4月5日,F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日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拒绝支付票款。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收到A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并说明理由。

(2)A公司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王某以D公司的名义将汇票签章背书转让给E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在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时,D公司已采取的挂失止付补救措施是否可以补救其票据权利?为什么?

(2002年)

【案例39答案】

(1)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在本案中,B公司应在A公司3月3日签发并交付银行承兑汇票后,于3月10日交付设备。但B公司未交付,经A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而且A公司及时通知了B公司,因此合同已经解除。

(2)不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3)王某以D公司的名义将汇票签章背书转让给E公司的行为无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属于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4)D公司已采取的挂失止付措施不可以补救其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在本案中,D公司于3月9日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但没有在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因此,挂失止付通知书自第13日起失效。F公司于4月5日向C银行提示付款时,D公司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已经失效。


【案例40】

2002年12月23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 2000吨螺纹钢材,每吨价格为2800元(含增值税);由C公司于 2003年5月28日一次向A公司交货;A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一次付清560万元价款,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日期为承兑后6个月。2002年12月28日,A公司向其开户的D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并获该银行同意,同日开出于2003年6月28日付款、金额为56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收到该汇票后,即将其背书转让给E公司,以支付所欠货款。A公司为开出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向D银行交付了该汇票金额50%的保证金。

2003年5月,因钢材价格上涨,C公司以此为由而未按时向A公司交货。A公司在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到期日,未按照约定在D银行开户的账户内存足除保证金之外的280万元承兑金额。E公司持上述银行承兑汇票请求D银行付款时,D银行以A公司未存足承兑金额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l)A公司与B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由C公司交货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C公司不按时交货,A公司应当向谁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2)A公司未按照约定在D银行开立的账户内存足相应的承兑金额,根据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何种经济处罚?

(3)D银行拒绝向E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D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E公司可以请求D银行清偿的款项包括哪些内容?

(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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