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这种情况是否应该有加班费,做为个人应该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尊敬的律师你好:
我母亲的单位是一家股份制公司,她已经在单位干了30年,经常加班加点,并且没有周末公休,节假日休息的机会也很少,也从来没有发放过加班费。
工人曾经多次提过此事,但公司领导一句没钱就把工人打发了,请问像这种情况是否应该有加班费?做为个人应该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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