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已经是08年1月18号了,请问按照相关的国家法律,我应该要求公司怎么赔偿?
我是武汉某培训机构的一名员工,于05年8月与公司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每个月15日发上个月1日到月底的工资,月工资为1010元,另外公司以武汉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为我交医疗与社会养老保险;06年8月和07年8月又连续与该公司续签过2次合同,每次一年为期限,月工资为1210元,最后一次合同到期时间为08年8月,并继续以武汉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交医疗与社会养老保险至07年10月,07年12月,公司突然无故口头提出要我自动离职,我不同意自动离职,但公司也未按规定下解聘通知书给我,而且把我赶走不让我上班,并且还拖欠了我从11月到现在的工资一直不发,现在已经是08年1月18号了,请问按照相关的国家法律,我应该要求公司怎么赔偿?
位律师回复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如还有什么疑问可以随时与我联系,我是武汉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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