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碍公司工资调动员工工作热情,请问劳动合同法对工作不能量化的任务制的劳工是否有合适的计薪方法?
东莞某公司认为:外出业务员,保安人员和后勤工作人员工作的时间不易以计时核定,例如:业务员主要拿工资为接单的提成部分,保安员主要看好大门,后勤员主要做好食堂饭菜,对于这部分的人员工作无法量化,只要完成任务即可,采用计时工资算法,他们的工作时间会出现大量的加班情况,如果依新劳动法计时付薪,工资水平将远高于车间工作量化的辛劳的计时劳工,从而少劳多得,防碍公司工资调动员工工作热情,请问劳动合同法对工作不能量化的任务制的劳工是否有合适的计薪方法。(前题公司不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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