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所签合同与所开发票单位不一致是否存在偷税行为,业主应如何维权?
我去年听信媒体宣传购买二次开发商场商铺,现开发商在售完商铺后注销公司,而商场现经营无法维持,再去看合同时发现无媒体宣传承诺.且发现签合同时为开发商公司,但做公证时销售方为法人名字,且开的房产发票也是以法人私人名义开的税务代开发票,但当时购买该商铺时都是以公司的形势作宣传.想咨询一下,开发商在销售商铺时所发宣传资料是否有效?其所签合同与所开发票单位不一致是否存在偷税行为?业主应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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