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分明變相降低了資,那我該如何應付?
″是签还是不签2008年劳动合同″的回復還有疑問提問:
2005年10月份之前的工資單上寫: 底薪: 2541元/月,后來因為一位被炒掉的職員把公司告了,賠了周六的加班費,所以,廠里後來將每個月的工資單改寫成:薪資總額(底薪+周六加班費+津貼):2541元/月。
我想問:
1。 廠里這樣一廂情願地更改工資單是否合理?
2。 這樣寫薪資總額是否代表已付予周六加班費?
3。 我應該要求廠里支付多少年加班費?
4。 如果要簽的合同里是要求薪資(底薪+周六加班費+津貼):2541元/月的。這樣分明變相降低了資,那我該如何應付?
1、双方可协商,合理与否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2、不妥,应按实际发生来确定。
3、按实际发生来主张。
4、合同本身是劳资双方协商的,你可提出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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