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源出何处,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是如何订立的?
按二OO三年一月十七日上海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十四、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為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現已經是2008年,加班加点工资基數是否有變更?因為聽說2008年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改成21.75,我又找不到法源依据作為支撐,請問2008年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有正確的数据嗎?法規源出何处?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是如何订立的?谢谢您!
位律师回复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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