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06年10月以后)实行每月两天休息日, 请问,可否要求补偿?
(陕西、西安)我于06年3月9日应聘进现单位工作,于07年7月左右曾象征性的签订过一份劳动合同。目的是应付劳动部门检查。且我们没有拿到合同,而是由单位统一保管。具体合同到期日期记得当时并没有写,是空白。如今,08年1月7日单位由部门经理口头通知,因单位要裁员,请我准备交接事宜。具体安排等人事部通知。请问,
1、单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2、我能否得到经济补偿?如果能,该怎样计算?
3、单位一直未交任何保险,可否要求补交?如果可以,怎样计算?
4、单位开始时实行一星期休息一天的制度,后来(06年10月以后)实行每月两天休息日, 请问,可否要求补偿?
如果单位的裁员符合法律规定是可以的;如果辞退你,你可以得到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你半个月的工资;单位一直未交保险,你可以要求补交,具体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依规定计算;对于以前的加班,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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