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优先受偿性,那么为什么这些银行会恐怕落在后面似的而挣着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公司财产呢,依据在哪?
案由大体是这样的:一个作为债务人的公司老总突然消失,该公司之前在数家银行贷款。银行知道这个消息后纷纷挣先恐后的对该公司采取查封、冻结等诉前保全措施。我们这边的顾问银行也采取了保全措施。我事后回想了一下,有以下几个问题:
1、诉前采取保全措施在诉讼中的意义是什么?即使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把财产查封了,那么能保证之后判决后得到清偿吗?如果说判决做出后公司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人的债权,由于债权是平等的,那么先财产保全措施的银行能优先受偿吗?还是平均受偿?法律依据在哪?
2、保全措施对破产的意义?这家企业经历了这些事肯定会破产了。如果破产那么这些查封的财产还是属于破产财产,没有优先受偿性。那么为什么这些银行会恐怕落在后面似的而挣着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公司财产呢?依据在哪?
真挚的请教各位前辈谢谢!
你的问题太多,建议你直接查看破产法。破产法的清偿顺序是:
1、破产费用;
2、有担保的债权;
3、员工工资与劳保费用;
4、国家税收;
5、普通债权。如果进入了破产程序,所有的诉讼都应终止,债权人向破产受理法院申报债权,并参加债权人会议。本律师QQ号:532647476,欢迎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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