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员工购买相关社保,及养老保险等,公司注销是否应该对员工作出补偿?
新劳动法实行。公司进行了注销,并成立了新的公司(只是更改了名称,其经营实体及员工未发生改变)
从进入公司至今已经两年多,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员工购买相关社保,及养老保险等,公司注销是否应该对员工作出补偿?新公司成立要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且之前的工龄清零。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请帮助我一下。谢谢!
公司变更名称不属于注销,你的说法有误.用人单位变更名称,其劳动合同的主体并未变更,该履行的合同照常履行,解除合同则要对员工进行补偿.如果原公司确实注销了,则合同终止,公司也要对员工进行补偿.本律师QQ号:532647476,欢迎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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