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以上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我还应得到哪些应有的补偿?
我是2001年1月进公司工作的,但公司是当年10月份才和我签定合同并帮我交纳社保和失业金,最后一次合同期满是2007年12月31日,但公司在12月28日才向我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按照规定他没有提前30天,公司答应给予1个月工资的补偿,请问应该是上年工资单上哪个平均数(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
另外,公司说2001年10月前进厂的每年有1个月基本工资850元补助金,01年10月以后到08年1月1日之间没有,理由是01年10月以后就开始交失业金了,就没补助了,因此我只有1个月的补助金,请问这样的规定有依据吗?还是公司他自己的规定?我是否符合工作满一年就应得到1个月平均工资补偿的条件?
鉴于以上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我还应得到哪些应有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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