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大整理资料:货代考试国贸实务笔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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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对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一、卖方不交货时。
1、大陆法系规定,当卖方不交货时,买方有权采取的补救方法有: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或请求损害赔偿。
2、《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卖方不交货,买方有权请示损害赔偿,只有损害赔偿无法弥补期损失时,才能要求实际履行。美国法规定,买方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或是只要求损害赔偿,或是在一般法律补救不能弥补损失时,要求实际履行。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如不交货,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在买方催告后,卖方超过规定时间或在规定时间内表示不交货,可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二、卖方迟交货时
1、英国法把它看成违反要件,买方有解除合同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但也可只请求损害赔偿;
2、大陆法系一般在卖方未按时交货时,要求买方应向卖方发出催告,给予一定的交货宽限期,如卖方不履行合同,买方才有权利解除合同或请求损害赔偿。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采取德国法的原则。实际上是对买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加以一定的限制。

三、交货与合同不符时,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1、英国法认为,如属违反要件,买方则有权拒收货物、撤消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2、《美国统一商法认典》认为买方可以采取不同的救济方法,视买方是否接受了货物而异;
3、《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在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必须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再采取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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