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大整理资料:货代考试国贸实务笔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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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违约及其法律救济方法


一、一般原则
1、违约是指在订立买卖合同后,缔约的一方出于种种原因,没有或没有完全履行他在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
各国法律都规定,当一方违约使对方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取得补偿的方法,在法律上称为救济方法。
2、各国的法律对违约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的法律把违约分为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如英国法;有的国家依其性质和形式的差别分为重大违约和非重大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则把违约分为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有的国家如大陆法系规定只有在违约是由于违约方过失造成的时,违约方才承担法律责任。
3、综观各国的法律规定,对违约的救济方法基本上有以下几种:
(1)实际履行。又称依约履行,即由被损害方要求法院命令违约方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这是由大陆法系的一种主要救济方法。
(2)损害赔偿。各国法律都认为损害赔偿是对违约的一种救济方法。但在责任成立、赔偿方法和计算方面存在差异;
(3)违约金。是缔约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事先约定五方违反合同,应向对方支付一定额度的金钱。
(4)解除合同。各国法律都认为,当一方当呈人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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