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每月给我加班费是50元,单位这样给的加班费肯定是少,我可不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律师你好,我06年合同已经到期单位没和我再签定书面协议,现在我想不在现单位工作,请问我这样是终止合同还是解除?和我同样是在一个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同事,工作也都是一样的,他的工资和交的保险都比我要高,我工作时间比他的长,请问这合理吗。在用工期间单位,我每天工作10小时,单位每月给我加班费是50元,单位这样给的加班费肯定是少,我可不可以要求经济补偿?谢谢1
位律师回复终止合同与解除合同是一个意思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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