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是当初我同意的,但是我从没见过这个合同,在上面也没我的签字,请问这个合理吗?
05年11月到07年6月底期间,我在一家房地产代理公司做销售,未签定劳务合同,07年6月公司以发展不利为由把我辞退,当时公司赔了我1个月的薪水,但在工作期间我所销售的房子有近30%的提成未给我结算,公司负责人说要等房子交付才能结算,而且还要扣除10%作为团队奖励,还拿出一张盖了公司章印的单方面合同给我看,说是当初我同意的,但是我从没见过这个合同,在上面也没我的签字,请问这个合理吗?
位律师回复可以请律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要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效为60天,从争议发生之日计算,所以关键要看何时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