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以哪部法律的哪些条款为法律依据呢?
我于2003年4月起在一家报社工作,今年12月,单位在没有事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单位没有与我签订合同,也没有为我缴纳保险和公积金。
请问,依据新劳动法的溯及力,这种情况适用于新劳动法吗?
如果我要申请劳动仲裁,应该以哪部法律的哪些条款为法律依据呢?
谢谢!
用人单位应当与你协商一致,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在没有事先通知你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反劳动法的,他的解除行为也没有法律效力,你和单位之间以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是无固定期限的,新的劳动法实施后,你可以要求单位和你签订劳动合同,建议你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另外,你和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单位就应该给你缴纳保险,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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