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怎样维权,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
我们是外贸公司的业务人员,在签订合同时规定销售提成到春节全前一次付清。我们的合同到期日是1月31号,但是合同规定在春节前也就是2月6号前付清,这点是否合理呢?在合同中规定如果公司辞退员工则付清截止到离职时候的提成,但是如果是自己辞职或没完成任务则不给结提成。今年公司要降低底薪提高任务额,而且要提前签约,对我们非常不利。而且公司一向有拖欠提成的习惯。现在我们早就超额完成任务,如果想要现在辞职是否可以获得提成?合同中关于自己辞职就不给提成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我们应该怎样维权?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迫切希望得到您的帮助,谢谢。
不给提成不合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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