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我2008年后2010年前提出辞职是否还要按照原来签订的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赔偿?
2005年签的劳动合同,到期为2010年。签劳动合同时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我2008年后2010年前提出辞职是否还要按照原来签订的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赔偿?赔偿内容如下:
合同期内,若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书面调动申请或辞职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的,则按合同未履行年限每年交纳一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的违约金(未履行满一年的按违约一年计;工作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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