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关系人、汇票要项和汇票金额

汇票的关系人、汇票要项和汇票金额,第1张

汇票的关系人、汇票要项和汇票金额,第2张

汇票的关系人[Parties to Bill] 与汇票的开立、流通、承兑、支付有直接关系之人。汇票的基本关系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或承兑人和收款人。汇票在流通转让过程中,由于新的票据行为的产生而派生的其他关系人,如背书人、被背书人、参加承兑人、被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被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保证人、被保证人和持办人等,都属派生的关系人。
  汇票要项[Requirements of Bill of Exchangej 构成一张合格汇票的必要条件。按日内瓦公约一张合格的汇票必需包含下述条件:(1)必须注明汇票字样;(2)支付确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命令;(3)付款人名称;(4)付款地点;(5)付款时间;(6)收款人的名称或收款人指示人的名称;(7)出票的日期和地点;(8)出票人签字。英国票据法并未规定汇票的要项,但需符合该票据法对汇票所下的定义,即汇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见“票据的必要项目”。
  出票条款[Drawn Clause] 签发汇票所依据的条件。见“信用证汇票”。
  汇票金额[Amount of Bill] 汇票上载明的付款人应支付的某种货币的数款。汇票的金额必须是肯定的,不允许在金额前后有“大约”或“10%伸缩”等字样。但汇票金额中有下述规定者,不作为金额不肯定。(1)付款时加付利息。但必须注明计息的利率,并应表明起息日期。凡未表明者,应以出票日起计算。如果仅规定加付利息而未注明利率,视同无记载;(2)表明按若干日期依次分期付款,并规定任何一期分期付款未履行时,所有未付部分均作为到期(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不允许分期付款);(3)表明得以不同于汇票金额的另一种货币支付时,应表明凭以折算的汇率。汇票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如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汇票金额需表明货币名称,如美元、港元、澳元等,假使仅表明为“元”而未表明哪一种“元”时,则应解释为付款地的货币。例如香港开立在美国付款的汇票仅表明为×××元时,应解释为以美元支付。考试大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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