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出口退税的单证,第1张

有关出口退税的单证,第2张

补办出口报关单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货物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申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申请:
  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⑵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联次);
  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
  ⑷出口发票;
  ⑸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审核
  退税部门在接到生产企业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申请资料后,须人工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纸制凭证上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所提供申报软盘中的内容一致。
  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否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否已申请办理过退运,若办理过退运,需在补回的报关单上重新签属退运情况。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与海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内容是否一致。
  经审核,发现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没有海关提供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内容不一致的,退税部门不予提交出具环节。只有审核环节通过后方可提交出具环节。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出具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方可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海关存查联(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
  补办收汇核销单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申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申请:
  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⑵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⑶出口发票;
  ⑷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审核
  退税部门在接到生产企业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申请资料后,须人工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纸制凭证上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所提供申报软盘中的内容一致。
  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与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内容是否一致。
  经审核,发现申请补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没有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内容不一致的,退税部门不予提交出具环节。只有审核环节通过后方可提交出具环节。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出具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方可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外汇管理局存查联(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
  补办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由于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后,就不能申报办理委托出口货物的退(免)税,须到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受托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时,需提供由委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方可重新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申请
  委托方(生产企业)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申请:
  ⑴《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⑵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⑷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⑸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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