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优先考虑留用,是不是?

应当优先考虑留用,是不是?,第1张

我的母亲遇到了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现有几个不明白的地方希望得到你的帮助:
我的母亲1980年在乡里做了名代课教师,1998年改制解聘教师职务转岗到学校的食堂做起了后勤工作,在98---07这十年之间,劳动合同的签署也是断断絮絮的,且工资一直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没有任何保险),现在学校为了应对新的劳动合同,于该月强行解除劳动关系,为此我们应该怎么办?是否可以要求原单位追加98-07年之间的保险;
听说只要在原单位工作超过15年的,应当优先考虑留用是不是

位律师回复

如果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你母亲可以得到工作1年按照1个月工资补偿,社保可以要求单位补交,你可以向劳动局反映或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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