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理,2、如不合理,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力?

我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理,2、如不合理,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力?,第1张

我在一家北京企业,负责成都办事处的工作,与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3年期,到2008年12月31日结束。07年12月20日,公司领导突然通知我公司决定撤销成都办事处,要求我在12月底前交接好工作并离职,公司将给我发工资到08年1月31日。原合同中有提及如解除劳动合同,双方都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但是并没有说公司有权随意解除我的劳动合同,也没有涉及提前解除合同的赔偿问题。
请问:
1、在新劳动法即将实施的时候,我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2、如不合理,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力

位律师回复

 应当有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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